
欧洲法院在2015年11月26日裁定取消Giant反倾销定罪。欧盟有两个月的时间对此裁决提起上诉。欧盟没有提出上诉的话,两个月后,判决就会生效,加诸在Giant的反倾销税定罪将会被有效地终止。
若没有任何一方对欧洲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话,Giant将会是除了Oyama和Ideal外,第三家能够以0%反倾销税出口自行车到欧盟的中国自行车制造大厂。Oyama Bicycles(太仓)有限公司和Ideal(东莞)Bike有限公司是在临时审查后,欧盟Council Regulation于2013年6月5日对其原产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自行车免除48.5%的反倾销税。
Giant在2013年8月对欧盟的欧洲法院提起上诉。直至2015年11月26日产生“欧洲法院在位于昆山(中国)的Giant (中国)有限公司和由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BMA)所支持的欧盟理事会之间的案例T 425/13”的12页判决。
Giant之所以没有像Oyama和Ideal从2013年就开始免除反倾销税的课征,是因为Giant在临时审查时的不配合。Council Regulation在2013年6月5日对此表示:“Giant的回应被视为有明显的缺陷,因为它并未提供此集团结构的所有必要讯息,尽管委员会努力地想从这个集团中获得必要资讯。”
这些讯息和Giant与金山所设立之合资公司Giant Phoenix有关。Giant主张除了这家合资企业外,它与金山没有任何关连,而且不论如何,这家Giant Phoenix已经在2011年9月停止任何营运活动。因此,Giant和金山之间没有存在任何关连,Giant没有义务提供欧盟机构所要求其与金山之间的资讯,而且Giant也没有任何此类的资讯。
法院将其分析集中于两个主要议题上,即由Giant提供的资料是否足以确定其个别倾销幅度、对Giant个别公司所课征的税是否会创造规避的风险。
首先,法院发现欧盟机构在计算个别倾销幅度上已有了所需资讯,因此成立了Giant个别公司的反倾销税课征。虽然法院并未在Giant和金山之间的关係有任何明确的判定,但它确实发现和金山有关的资讯并非为计算Giant个别倾销幅度必要之资讯。
规避的风险方面,法院发现提供给欧盟机构的资讯足以得出在Giant和金山之间没有任何规避风险之结论。在更广泛的层面,法院认为规避风险的假设本身不能做为拒绝计算个别倾销幅度的证明。法院也澄清,就算某些相关规避风险的评估资讯在相对较深入阶段的反倾销调查中提出,也不能因此做为拒绝採信这些资讯之理由。在本案中,由于Giant几乎是在採用有争议Regulation的40天之前传达了关于Giant Phoenix的最后解散的消息,法院认为欧盟机构可以而且应该将在评估规避风险时纳入考量。
如同前面提到,欧盟有两个月的时间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Bikeeuro询问了EBMA是否已提出上诉或是会在未来数星期内提出上诉,但到目前为止,本刊尚未获得来自欧洲贸易集团的答覆。
Giant集团是世界最大的自行车制造公司,目标产量为700万辆,而其中有280万辆在中国制造。该公司2014年销售额在欧盟和中国都有成长,推升其全年综合销售数据成长了10.9%为602.2亿新台币(16.7亿欧元);这也是该公司历史上最高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