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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交警实名曝光389名“醉猫”,绝大部分是电动自行车

时间:2019-01-08 15:57:53来源:自行车与电动车作者:李清点击:

       南宁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大,出行密度更是排在全国前列,而电动自行车就是非机动车的一种。

      近日,南宁交警部门公布:2018年共查处非机动车醉驾行为389起,其中绝大部分是电动自行车!

       在不少人眼中,酒驾违法,单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

       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人喝得满面红光,不顾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骑着电动自行车上路。

       殊不知,醉驾电动自行车同样很危险,其不可控的惯性力量,绝不亚于“高空坠苹果”的破坏力,可让醉驾者和他人时刻处于危险中。

       近年来,南宁市发生多起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致死的交通事故,为广大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事故案例

       2016年11月19日凌晨2时35分,在南宁市长堽长虹路口附近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大货车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入大货车车底,当场死亡。

       酒精检测显示,事发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46.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

       法规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不得醉酒驾驭。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电动车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这时醉酒驾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011年5月2日启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系列酒驾事情频发发生,也在提醒我们,酒驾的危害是很大的,不管是汽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都要负法律责任 ,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别再去购买超标电动车给自己“埋雷”了。以往,很多人只图速度快,甚至有人买了达标的电动车之后,专门找人调校,把最高限速调高。以后,这种事儿还是别干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按照机动车处理,吃大亏的终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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